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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CC宣導:請勿購買及販賣竊聽設備,以維護你、我之隱私權,使我國成為優質民主國家

2009-05-19

電信法處罰販賣未經型式認證電信器材之規定

  1. 販賣未經NCC型式認證之電信終端設備,依電信法第67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,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沒入其設備。
  2. 販賣未經NCC型式認證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,依電信法第65條第1項第10款及第2項規定,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沒入其器材之一部或全部及廢止特許、許可、核准或執照。

刑法處罰販賣竊聽器材之規定

依刑法第315-2條第1項規定,意圖營利供給工具或設備,便利他人為竊聽或錄音別人非公開之言論、談話之行為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(新臺幣15萬元以下)。

刑法處罰竊聽行為之規定

依刑法第315-1條規定,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竊聽或錄音他人非公開之言論、談話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(新臺幣9萬元以下)。
竊聽行為人除了受刑法處罰外,受害人也可依民法規定,提出民事侵權賠償,所以說:竊聽行為得不償失。

附件:《 NCC宣導海報》 (1,195 KB 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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